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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现行有效 北京证监局 2020年6月5日 颁布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

(二)子项名称: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申请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

二、适用范围

证券公司更业务范围。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证券法》第122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9条: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10条:证监会按照规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创新业务,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以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11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13条: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证券公司应当在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了结业务,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QDII办法》第8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QDII办法》第9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六、审核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

七、决定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8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QDII办法》第5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QDII办法》第6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QDII办法》第7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十、禁止性要求

无。

十一、申请材料

[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不适用)]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资料保管、人员培训、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还需要说明是否需要与发行人建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如已建立,运行是否安全稳定)等;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业务实施方案:详细说明创新业务的业务要点、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等;

(二)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与公司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优化对客户的服务或者改善公司盈利模式,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说明公司内部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以及对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等;

(三)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区分方案及其合规性、可行性的论证说明;

(二)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

(三)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四)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参见示范文本);

(二)公司关于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决议文件以及关于公司章程对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

(三)上一年度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已按照日常监管要求报送给中国证监会的,可不用重复提供);

(四)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的证明文件,同时附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五)公司的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六)负责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需提交具有5年以上经验的人员的相关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七)境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八)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拟委托境外机构的情况说明;

(十)有关信息披露安排的说明(适用于上市证券公司);

(十一)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行政许可批复复印件;

(五)(增加业务范围适用)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


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08年10月制


填表说明

一、本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


2、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增加业务种类适用)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获准增加的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进行与该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与获准增加的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减少业务种类适用)

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

二、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准后,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与该业务有关的全体客户,并按照规定,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妥善了结该业务。

三、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四、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法定代表人: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

注册资本

净资产

净资本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或实际控制股权比例

现有业务范围

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

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

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

开始经营证券业务的时间

前次获准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

截至申请日,最近一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是否持续符合规定;如否,详细说明不符合规定的指标及其数值、时点

增加业务后的净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规定;如否,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如是,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拟负责新增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目前分管工作及是否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如未确定,请填写“未确定”)

拟从事新增业务的从业人员的数量

申请增加的业务是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如是,说明有关公司的名称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申请减少业务种类的

申请减少的业务种类

申请减少业务种类的原因

申请减少业务的当前规模;如该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详细说明涉及的客户数量、地区分布、客户资产量、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等

须与申请表一同提交的文件

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时须与申请表一同提交的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二)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四)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业务实施方案

(二)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区分方案

(二)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

(三)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四)相关公司严格按照业务区分方案经营业务、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法律意见书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须与申请表一同提交的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二)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

(三)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

(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

一、申请人信息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成立时间

机构类别

(请打""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其他机构(请说明)

 

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亿元人民币)

证券投资基金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社保组合

企业年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顾问

其他(请说明)

合计(亿元人民币)

投资计划(可另页书写)

产品名称、募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较基准、交易券商、主要费用及收费模式、计价币种、申购、赎回频率、信息披露方式及频率等

申请额度(亿美元)

二、申请人境外证券投资负责人基本情况

投资负责人

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身份证件及号码、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从业经历(从最近的经历开始)

从最近从业经历开始,时间起止到年月,内容包括:时间、机构名称、国家或地区、城市、担任职位、岗位职责、主要业绩

教育背景(从最近的经历开始)

从最近从业经历开始,时间起止到年月,内容包括:时间、机构名称、国家或地区、城市、全职或兼职、专业方向、取得的学位、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专业职称

时间、职称全名、颁发机构名称、地址

营销负责人(内容要求同上)

营运负责人(内容要求同上)

合规负责人(内容要求同上)

三、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董事会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道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时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七、结果送达

决定作出后,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批复。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咨询途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办理进程及结果。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88086

(二)领取行政许可公文时填写满意度评价表,不满意的可说明原因。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见右上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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