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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取消、简化、合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79项备案和报告事项(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20年第16期,总第70期)
现行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颁布
序号 事项名称 报备部门 报备主体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处理方式 后续配套办法或替代措施
1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2 资产管理业务月报报表、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73、74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月度报表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取消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义务;资管业务年度审计报告并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报送 1.月度报表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2.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仅向派出机构报送;
3.资管业务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纳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不再单独出具并报送。
3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设立情况备案 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42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第19条;《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
[2001]121号)第五条;《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第2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取消证券公司向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报告要求 保留向中国结算报告要求不变
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为境外子公司出具不具有实质性担保义务的安慰函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备案 证监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28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5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72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6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基金销售网站地址向证监会报备 证监会 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23条、80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重大事项备案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第30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三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更换备案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第五条 备案 调整为报告事项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9 证券公司作出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74条 备案 取消该事项备案要求 相关情况证监会将通过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予以关注
10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2017]16号公告修改)第17条 备案 取消该事项备案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1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前五名及主要股东变动、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情况备案 派出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第四、五条 备案 取消该事项备案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12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备案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53条、55条 备案 简化为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保留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不变
13 独立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 派出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22条 备案 13、14合并为1个备案事项 合并后备案事项名称为:独立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
设定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14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2、24条
14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备案 证监会 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24条 备案
1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备案 证监会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 备案 15、16合并为1个备案事项 合并后备案事项名称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情况备案
设定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4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104令号)第46条
16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备案 证监会 基金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104令号)第46条 备案
17 基金托管人建立对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备案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4条 备案 17、18合并为1个备案事项 合并后备案事项名称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立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对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备案
设定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条、34条
18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立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备案 证监会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条 备案
19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2项 备案 19、20合并为1个备案事项 合并后备案事项名称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设定依据为:《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2项;《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
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 备案
21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1项 备案 21、22合并为1个备案事项 合并后备案事项名称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为:《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1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10条
22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10条 报告
23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备案 23-25合并为1个备案事项 合并后备案事项名称为: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备案
设定依据为:《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6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156号令)第6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4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6项 备案
25 证券公司增加、减少册注册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156号令)第6条 报告
26 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48条 报告 对于第26-33项报告事项,作如下调整:
1.取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第(一)(二)(三)(五)款事项全部报告要求;
2.取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56条“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向派出机构报告要求;取消除“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外上述全部事项向基金业协会的报告要求。
对于第26-33项报告事项: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48条仅需执行第(四)(六)款报告要求;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56条“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3.上述所有事项,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56条“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外,其余事项均仅向派出机构报告。
27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比例、资管计划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重大情况存在合规管理问题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40、71、72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16条 报告
28 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持有期、出资比例等约束报告 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 报告
29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56条 报告
30 资管计划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69条 报告
3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关联方参与本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66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
31号)第27条
报告
32 资管计划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资管计划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13条 报告
33 分管私募资管业务的高管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第68条 报告
34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63条、64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 报告 取消基金公司监察稽核年度报告报送要求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的报送要求不变;证券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应包含资管、关联交易等相关法规审计要求的相关内容
35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报告、证券公司指定专人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17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36 证券公司关于对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28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派出机构将通过证券公司年报关注此事
37 基金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专户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公告)第20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38 专户子公司开展未做出规定的新业务类别报告 证监会 基金专户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第6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在新业务审批时予以关注
39 基金子公司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报告、财务报表 派出机构 基金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公告)第34条 报告 取消基金子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报送要求 基金子公司年度监察稽核报告相关内容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一并报送,不需再单独报送
4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有效性评价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31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派出机构将在有监管需求时再向公司调取查阅相关报告
41 证券公司年度压力测试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2016年12月30日发布)第18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派出机构将在有监管需求时再向公司调取查阅相关报告,如压力测试显示证券公司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应及时报送派出机构
42 证券公司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51号)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一并报送,不需再单独报送
43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报告 证监会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2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投保基金公司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予以关注
44 证券公司投资或开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或新业务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3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在新业务审批时予以关注
45 证券公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34号)第12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46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第26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47 证券公司内部稽核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136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派出机构将在有监管需求时再向公司调取查阅相关报告
48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报备 证监会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第21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投保基金公司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予以关注
49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银行对于违法违规的划款请求、划入请求报告 派出机构 存管银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派出机构将通过投保基金公司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予以关注
50 基金销售协议报备及相关资料、数据报送 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监督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83、86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第25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51 保荐机构每年4月份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15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一并报送,不需再单独报送
52 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8第6号公告)第43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一并报送,不需再单独报送
53 合格投资者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40号)第9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证监会将通过日常监管予以关注
54 基金经理变动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35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55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相关情况变更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66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56 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3号)第7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57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能正常经营、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的报告、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44、47、58、65、66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58 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公告)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公告)第15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59 证券基金公司合规负责人重大事项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5条、27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证券、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6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31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证券、基金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61 基金销售资金划转指令异常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督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第22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监督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62 基金销售机构重大问题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47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派出机构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63 公募基金存在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媒体报告 证监会、交易所 基金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8号令)第23条 报告 简化为只向交易所报告 保留基金公司向交易所报告义务,取消向证监会报告义务
64 基金管理公司日常使用风险准备金情况报告 证监会 基金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0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公司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65 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年度专项报告 证监会 基金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20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公司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66 基金公司处置子公司方案报告 证监会 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公告)第20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公司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67 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情况报告 证监会 基金公司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32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公司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68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时向证监会报告、督查长在出现重大错误时,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应向证监会报告 证监会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公司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69 基金管理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情况报告:
1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2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查长职务
3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选任或改任
证监会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33、39、40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附件1)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公司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70 基金托管人向证监会报送运营情况、内控情况、监督情况等各类年度报告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第35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送 上述事项基金托管人需向派出机构报告,不再向证监会报告
71 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 报告 合并到“基金管理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情况报告”中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72 基金经理变动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35条 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73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 报告 73、74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为: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报告
设定依据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2016年12月30日发布)第21条
74 证券公司预判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2016年12月30日发布)第21条 报告
75 证券基金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63、64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 报告 75-78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为:证券基金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基金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等各类年度报告;
设定依据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第63、64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27、30、31条
76 证券基金公司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 报告
77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合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30、31条 报告
7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27条 报告
79 基金子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财务报表 派出机构 基金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公告)第34条 报告 合并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年报”事项中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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