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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服务指南
现行有效 北京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颁布

一、辅导监管工作总体原则

(一)北京证监局全面贯彻落实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辖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荐机构对北京辖区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分别简称辅导机构、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由北京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注册地在境外、境内主营业地或境内证券事务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辖区的辅导对象,由北京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

(三)北京证监局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登记、辅导过程监管与辅导工作验收,重点监管辅导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辅导监管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生产经营决策是否违法违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发行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四)北京证监局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辅导监管工作档案,及时将辅导登记材料、辅导工作报告、辅导验收申请及其他日常监管资料整理归档。

(五)北京证监局可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辅导机构及其辅导人员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可视情况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证券交易所通报。

(六)北京证监局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工作及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南的行为。

二、辅导登记程序

(一)北京证监局受理人员对辅导机构提交的辅导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一)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后,由辅导机构配合受理人员填写《辅导登记材料签收表》(以下简称《签收表》,详见附件二)。

(二)北京证监局对辅导登记申请进行复核后,向辅导机构出具《辅导登记受理函》(以下简称《受理函》),辅导登记生效。《受理函》中明确辅导期的起算日期(以下简称受理日)。原则上辅导期自受理人员在《签收表》签字确认日期开始计算。

(三)自《受理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北京证监局网站对辅导登记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辅导登记材料受理日、辅导对象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2.辅导机构名称;

3.北京证监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邮编。

(四)北京证监局在出具《受理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监管责任人联系辅导机构安排相关人员约见谈话,谈话对象包括辅导项目负责人、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以及辅导对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辅导对象介绍公司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及产品、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拟发行计划和募集资金投向等情况;

2.听取辅导机构汇报辅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告知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和监管要求;

谈话后,北京证监局出具《北京辖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告知书》一式二份,由担任辅导项目负责人的保荐代表人签收,北京证监局及辅导机构各留存一份。

三、辅导过程监管

(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内容包括,对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辅导期间,北京证监局通过材料审查、电话问询、约见谈话、考试监督、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辅导工作实施全程动态监管。主要关注内容包括:

1.辅导机构及辅导小组人员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向北京证监局报送辅导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制作的工作底稿内容是否完备,能够印证辅导机构的辅导过程,详细记录培训内容和次数、与辅导对象沟通情况、帮助解决的问题等辅导工作;

3.辅导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配合辅导工作,及时提供辅导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辅导机构可以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辅导期。辅导期在两个月以上的,北京证监局将对辅导机构每两个月报送的辅导工作报告及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进行审阅。未定期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北京证监局监管责任人对辅导机构进行提醒后,两个月内仍未报送的,辅导程序自动终止。

辅导期不足两个月的,辅导机构在辅导期间无需报送辅导工作报告,需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说明辅导工作情况。

(四)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辅导机构与辅导对象签订保荐协议后需及时向北京证监局报告。

(五)辅导期间辅导小组人员发生变更的,北京证监局对辅导工作交接情况进行关注。辅导机构于辅导人员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对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新任辅导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辅导期内解除辅导协议的,北京证监局终止辅导程序。辅导机构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及终止辅导原因。

(七)辅导对象在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辅导机构的,办理程序如下:

1.与现任辅导机构解除辅导协议,由北京证监局终止辅导程序;

2.继任辅导机构重新在北京证监局履行辅导登记程序;

3.继任辅导机构向北京证监局明确表示认可前任辅导机构的工作、承担前任辅导机构的责任、并在北京证监局监管下继续完成辅导工作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否则辅导期需重新计算。

(八)辅导期间,辅导对象拟变更上市目标市场意向的,北京证监局收到相关申请后,视情况调整监管责任人。已在北京证监局辅导登记的其他板块拟上市公司,经北京证监局批准后可以将上市目标市场变更为科创板,辅导期连续计算。

四、辅导验收程序及后续事项

(一)北京证监局按照辅导机构提交考试申请(详见附件三)的时间,依次安排辅导对象参加科创板辅导验收考试,应试人员包括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辅导对象的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北京证监局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试人员:

1.境内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考试;

2.境内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工商登记为准)参加考试;

3.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由企业投资人参加考试;

4.境内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据组织登记证书、备案文件或章程的规定,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考试(由辅导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5.境外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其章程、相关协议或适用的境外法律,确定一名有权代表该企业或组织对外执行事务的负责人(执行董事、高管等)参加考试(由辅导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辅导对象应试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北京证监局同意后无需参加考试:

1.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已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或者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取得证明文件;

3.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已经参加过北京证监局组织的科创板辅导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辅导验收考试原则上每月在北京证监局现场举行一次,以书面闭卷形式进行,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线,考试不合格人员需重新申请考试。北京证监局将对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进行查验,如果发现考试过程中存在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等违反考场纪律情形的,该人员考试成绩作废。

(四)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后,可以提交辅导验收申请(详见附件四)。北京证监局对辅导验收申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阅,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接收验收申请并开展辅导验收。

1.辅导计划是否实施完毕;

2.辅导项目是否经辅导机构内核会议审议通过;

3.辅导对象所有应试人员是否已参加验收考试并成绩合格;

4.辅导机构对北京证监局关注的问题是否已经回复;

5.有关举报事项是否均已办结(如有);

6.辅导对象申报的前置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完毕,应取得的法律文书或证照是否已取得,是否做好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五)北京证监局收到辅导验收申请后,根据工作安排开展辅导验收,由至少两名监管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重点关注辅导机构帮助辅导对象解决问题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的情况。主要验收工作包括:

1.确认辅导对象所有应试人员已通过辅导验收考试;

2.听取辅导对象、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辅导期内情况汇报,就关注的事项进行询问,可视情况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3.检查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底稿;

4.抽查辅导对象公司治理基础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可以根据需要现场走访辅导对象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主营业务和主要资产使用情况,并视情况察看辅导对象控股股东及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

北京证监局对于辅导机构未勤勉尽责、辅导对象不配合而导致辅导效果不佳、辅导验收不合格的,将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辅导验收。

(六)北京证监局完成辅导验收工作后,监管责任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辅导项目意见函,对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1.辅导机构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

3.辅导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及底稿编制质量;

4.辅导机构出具的项目内核意见;

5.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6.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对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树立情况。

(七)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辅导项目意见函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1.辅导项目在北京证监局辅导登记及验收情况;

2.重点关注的事项(如有);

3.对辅导工作的总体评价意见。

北京证监局向辅导机构出具辅导项目意见函后,辅导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需及时告知监管责任人。

(八)辅导机构收到辅导项目意见函后未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的,辅导机构需每三个月向北京证监局书面告知未申报的原因。辅导机构收到辅导项目意见函后十二个月内未提交注册申请文件的,需向北京证监局书面告知未申报的原因及后续申报计划,如仍计划在科创板上市,北京证监局将对该项目重新履行辅导登记和验收程序,对前次验收后长时间未申报原因、辅导工作合规性予以重点关注。

(九)辅导项目未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或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的,若该项目再次在北京证监局辅导登记,辅导登记申请中需包括关于前次申报被否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的内容。


附件:

一、辅导登记材料目录

二、辅导登记材料签收表

三、辅导验收考试申请模板

四、辅导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见右上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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