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审批。
注册在北京辖区的期货公司申请变更5%以上股权。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对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部分事项(同比例增减资审批)以及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部分事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的审批) 依据《证监会公告[2012]28号》已取消审批,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备义务即可。
前审后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机构监管二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无。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1.申请书,该申请书应为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
2.期货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的批文复印件或情况说明、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后变更股东情况的批文复印件或情况说明、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期货公司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4.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5.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6.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格式见附件2)。
7.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8.所涉及股东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9.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与期货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股其他境内期货公司的情况说明。
10.所涉及股东的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期货公司股东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格式见表格1),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说明等。
境内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股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变更出资或股权转让的合同是否合法,有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及过程是否合法,转让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2.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2.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由股东提供的材料,还须加盖该股东的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5.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6层。
(一)期货公司申请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属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等程序占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期货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获得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之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期货公司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如有变化)以及股权变更批复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1.股权变更完成情况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期货公司领取新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上述文件及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详见流程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不收费。
决定作出后,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批复。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办理结果。
(一)电话投诉:010-88088086。
(二)领取行政许可公文时填写满意度评价表,不满意的可说明原因。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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