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北京辖区内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前审后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93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24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三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无数量限制。
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
无。
1.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原名称;(2)关于代表机构变更情况的说明;(3)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拟用新名称;
2.如申请人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细资料;申请人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设代表机构标准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一式3份(至少1份为原件),其中2份(包括原件)报送派出机构,1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其中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见流程图。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北京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审查处室提前提交延期申请,经北京证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处室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收费。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办理进程及结果。
(二)领取行政许可公文时填写满意度评价表,不满意的可说明原因。
(二)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见右上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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