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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备案事项汇总
现行有效 北京证监局 2021年8月17日 颁布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案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备案;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形式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6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6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1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6条  
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备案 证监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4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偿还次级债务、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8号)第9、11、12、13条  
5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备案 证监会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3项  
6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报备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2项;《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 自2021年7月15日起,对证券经营机构以下行政事项涉及的证明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学历学位证明
(2)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学历学位证明
一、办理方式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应在报送备案材料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我局官网)电子扫描版,而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如涉及)签字,我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不实承诺的处理
1.在办理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我局将出具《虚假承诺认定处理意见书》,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在行政事项办结后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我局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并在办理承诺人其他行政事项时,影响其是否无法适用告知承诺制。
7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 证监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12、13条  
8 从事财务顾问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 证监会 《证券法》第160条、《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正文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备案 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证监会公告〔2014〕50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第8条  
20 资产管理产品设立、资产管理合同变更、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备案 基金业协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32、53、55条  
21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备案 证券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第二条  
27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完成整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2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租用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7]961号)  
30 非金融企业成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控股或主要股东事项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第二点  
3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备案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9、10、11、14条  
32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应向派出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58条  
备注:1.本表系根据规章制度废立修改情况,在前期备案报告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修订而成,供参考。
   2.本表系机构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要求备案报告的事项,不影响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其他备案报告要求。
   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备案报告事项,参见证监会科技监管有关备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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