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公司决定文件及相关决议;
3.任职情况登记表(简历);
4.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对于学历、学位证明,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见《上海证监局证券经营机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6.符合证券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
7.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8.关于是否兼任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材料。
任命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的人员,或曾通过我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的人员,应在备案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交任职资格批复(若有),上述材料中第4至第6项可以免予提交。
证券公司应在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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