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境外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与撤销备案。
(二)适用范围:境外期货交易所在北京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境外期货交易所变更、撤销登记注册在北京的驻华代表机构。
二、事项类型
备案。
三、备案依据
《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7号)第四至第八条。
四、备案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五、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备案材料齐备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将备案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代表处的名称、变更、撤销及相关材料等信息予以公示。
八、备案材料
(一)材料目录及要求
1.设立备案
境外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境外交易所)在北京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应当在完成登记注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真实、准确与完整负责:
(1)境外交易所出具的致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申请书;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等复印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交易所章程、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主要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内控机制等说明以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管理层人员名单及简介;
(4)境外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过往三年的年报;
(5)境外交易所出具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6)就拟任首席代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情形的声明;
(7)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等信息;
(8)由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致中国证监会的承诺书;
(9)代表处登记证复印件;
(10)代表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办公场所的电话和传真、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信息;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第(4)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
2.代表处变更名称
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境外交易所出具的书面报告,说明更名原因;
(2)代表处更名后的登记证;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交易所因控制股权发生变更、合并、重组、被接管等原因导致代表处更名,境外交易所应当按第1条要求重新备案。
3.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
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书面报告并提交第1条第(5)至(9)项规定的材料。
4.撤销
代表处撤销,应当在启动撤销工作前2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书面报告,撤销报告应当由境外交易所出具,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书面报告。
(二)材料数量
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示范文本
关于在华代表机构设立备案的承诺书
中国证监会:
本人就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备案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提供的有关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不与任何法人、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本公司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从事除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以外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如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拟任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九、材料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及地点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
十、备案程序
见备案流程图。
十一、备案结果
备案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备案信息。
十二、咨询途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境外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处备案咨询电话:010-88088030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10-12386、010-88088086
其他渠道: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
十四、公开查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十五、备案流程图
见右上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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