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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辖区基金经营机构报告事项汇总
现行有效 北京证监局 2021年11月9日 颁布
序号 报告类别 事项名称 报告部门 设定依据
1 定期报告 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等),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含子公司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3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0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73条、74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4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4条
2 基金经营机构机构每月通过CISP系统和FIRST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数据;基金经营机构月度报送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 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3 基金托管人报送运营情况、内控情况、监督情况等各类年度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 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4 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上年度所存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支付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专项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20条
5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告:
1.人员变动、职责分工调整等(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基金经理变动)。
2.代为履行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职务;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3.合规负责人相关情况报告(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解聘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缺位或不能履职)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4条、42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条、35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9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3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2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9条、20条
6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6条、第67条
7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日常使用风险准备金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0条
8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0条
9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4条
10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1条
11 基金管理公司处置子公司方案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20条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1条
13 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3号)第7条
14 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报告 派出机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32条
15 公司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一定比例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 )第9条
16 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48条(仅执行四、六款)
17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持有期、出资比例等约束,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
18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56条
19 基金销售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规定的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17条
20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支付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0条、24条
21 基金经营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报告:1.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2.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8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9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4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40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6条、9条、10条
22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18条
23 非公开募集MOM 产品变更投资顾问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9]26号)第18条
2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等;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出现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44条、47条、58条、65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
25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1条
26 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及在FIRST系统中报送子公司重大事项基本信息表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29号)第33条
27 香港互认基金不能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报告 派出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第23条
28 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5条、27条
29 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1条
30 基金经营机构发现违反廉洁从业重大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5条、第15条
31 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比例且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资管计划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重大情况存在合规管理问题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40条、71条、72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第16条
32 基金经营机构资管计划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违法违规行为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9条
33 基金经营机构关联方参与本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6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27条
34 基金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30号)第21条
35 基金销售资金划转指令异常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第22条
36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34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14条、21条、25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47条
37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报告;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告;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等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13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21条、22条、3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23号)第13条
38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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