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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辖区基金经营机构备案事项汇总
现行有效 北京证监局 2021年11月9日 颁布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案部门 设定依据
1 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除增资外,基金公司其他相关事项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2 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
3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上市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4条
4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7条
5 公募基金净值计价错误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
6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结果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
7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34条
8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审计报告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
9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账户后续变更基本信息或撤销的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0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2条
10 独立销售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变更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担保等的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51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
11 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租用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7〕961号)
12 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9、10、11、14条
13 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41号)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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