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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简化、调整、合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40项备案和报告事项(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21年第8期,总第82期)
现行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颁布
序号 事项名称 报备部门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处理方式 后续配套办法或替代措施
1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设立情况报告 中登公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42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19条;《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第五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报告 证监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第5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114项;《关于证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2〕28号)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为境外子公司出具不具有实质性担保义务的安慰函以及其他类似文件的 证监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4 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发现证券公司的资金划拨指令有异常情况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43条 报告 取消该事项报告要求  
5 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41号)第13条 备案 简化为仅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备案 证监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备案 除增资外,基金公司其他相关事项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7 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上市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4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9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7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0 公募基金净值计价错误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结果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2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34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审计报告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 备案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备案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4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事项报告 证监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1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证监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1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6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18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7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整改期间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报告 证监会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8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况报告 证监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1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19 香港互认基金不能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报告 证监会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第23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20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 证监会 《证券法》第61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20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21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第28条 报告 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 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2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等各类年度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基金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基金子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财务报表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3条、64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30条、31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4条; 报告 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要求对年度报告事项统一合并归类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等),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含子公司有关情况设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3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0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73条、74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4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4条
2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月度报表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仅向派出机构报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73条、74条 报告
2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每月通过CISP系统和FIRST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数据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第17条 报告 境外机构相关年度报告调整合并至上一项年度报告事项,对月度报告事项统一合并归类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每月通过CISP系统和FIRST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数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月度报送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设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25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月度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境外机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报告
26 证券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情况报告:
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责分工调整;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情况报告;
3、证券公司发现董监高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
4、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派出机构(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需同时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4条、37条、42条、43条、49条 报告 取消证券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需同时向证监会报告;拆出26项第3项,区分类型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告:1.人员变动、职责分工调整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变动,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责分工调整;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基金经理变动)。2.代为履行职务(证券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职务;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3.兼职情况(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4.合规负责人相关情况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解聘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缺位或不能履职、证券公司指定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报告)设定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4条、42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条、35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9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3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2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9条、20条
27 基金管理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报告:
1、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审查报告;
2、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查长职务;
3、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选任或改任;
5、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6、基金经理变动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条、33条、39条、40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条、第35条 报告
2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解聘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缺位或不能履职、证券公司指定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9条、20条 报告
29 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4条、6条、9条、10条 报告 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同时合并27项中基金公司离任相关情况报告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报告: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审计报告;2.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3.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设定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8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9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4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40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6条、9条、10条
30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8条 报告
31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压力测试仅报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21条; 报告 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报告;出现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报告设定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21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1条
32 证券公司出现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1条 报告
33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等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44条、47条、58条、65条; 报告 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等;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出现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44条、47条、58条、65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1条
34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出现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 报告
35 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 报告 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及在FIRST系统中报送子公司重大事项基本信息表设定依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3条
36 基金子公司在FIRST系统中报送子公司重大事项基本信息表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3条 报告
3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相关重大事项、定期复核时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报告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21条、22条、3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3号)第13条 报告 37调整为向派出机构报告,同时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报告;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告;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等报告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13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21条、22条、3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23号)第13条
38 资管计划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13条 报告
3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重大事项报告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12、22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一款 报告 合并为1个报告事项 合并后报告事项名称:合格境外投资者重大事项报告设定依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12、22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一款,第三款
4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重大事项报告 证监会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90号)第13条;《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第三款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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