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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简化证明事项明细表(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22年第2期,总第93期)
现行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颁布
序号 证明用途证明事项名称 简化措施 取消后的衔接措施
1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保荐业务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2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3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申领或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4 机构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5 机构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备案,应当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6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备案,应当提交支付业务资格证明材料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7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时,申请人提供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取消 由申请人核实拟任高管人员的身份真实性
8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提供拟任人身份证明文件 取消 由申请人核实拟任高管人员的身份真实性
9 取得基金销售、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银保监会(局)关于商业银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批复文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10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拟任股东及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最近3 年诚信证明文件(包括如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证明等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本人及所控制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诚信证明文件等 简化 简化为“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
11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提供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境外股东提交近3 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简化 对于境内机构的,简化为“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
12 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13 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
14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股东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应当提交)
15 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应当提交股东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或通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辅助核实
16 申请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备案,应当提交拟任股东及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应当提交)
17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境外股东提交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应当提交)
18 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合资投资咨询公司还应当提交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或通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辅助核实
19 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的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应当提交)
20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取消 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应当提交)
21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取消(保留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 由申请人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真实性
22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证明文件 取消  
23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和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备案,提供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24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当提供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25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时,应当提供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26 申请设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合并(如存续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以及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备案,应当提供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27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28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子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因变更住所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变更后住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消防合格证明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29 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需提交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使用权或者产权的证明文件 保留 实施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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