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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事项汇总
现行有效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1日 颁布
序号 报告类别 事项名称 报告部门 设定依据
1 定期报告 证券公司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数据报告 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46条
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等),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含子公司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28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3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0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73条、74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4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4条
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类月度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月度报送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4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等信息,开立其他账户等情况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运作情况(月度、年度)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9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0条
5 基金托管人报送运营情况、内控情况、监督情况等各类年度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37条
6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情况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 《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的函》(机构部函〔2019〕1275号)
7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告:
1.人员变动、职责分工调整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变动,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责分工调整;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基金经理变动)。
2.代为履行职务(证券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职务;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3.兼职情况(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
4.合规负责人相关情况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解聘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缺位或不能履职、证券公司指定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4条、42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3条、35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9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3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2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9条、20条
8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自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42号)第22条
9 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需同时报告证监会,使用投保基金期间及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需同时报告投保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10条,第19条,第26条
10 保荐机构人员、部门机构设置、执业情况等变化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14条
11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组织架构变更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4条、第66条、第67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20条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0条、第11条
13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或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0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1条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1条
15 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3号)第7条
16 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报告 派出机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32条
17 公司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一定比例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 )第9条
1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持有期、出资比例等约束,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
19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果,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 延期清算报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55条、56条
20 基金销售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规定的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17条
21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支付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0条、24条
22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方式、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10条
2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2.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3.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8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9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4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40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6条、9条、10条
24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18条
25 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9]26号)第18条
26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40条、48条(仅执行四、六款)、66条、69条、71条、72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第16条、第27条
27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违法违规事项报告;证券公司因特殊情形延期召开股东会年会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29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3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3条、第53条
28 证券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相关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30号)第21条
29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报告;出现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需同时报告证监会)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21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1条
3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15条
31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整改期间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32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等;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出现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44条、47条、58条、65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
33 公募基金存在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媒体报道的报告 证券交易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3条
34 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及子公司重大事项基本信息表报送 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29号)第33条
35 香港互认基金不能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报告 派出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第23条
3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5条、27条
37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1条
3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现违反廉洁从业重大情况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5条、第15条
39 基金销售资金划转指令异常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第22条
40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法》第61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20条
41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34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14条、21条、25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47条
42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报告;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告;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等报告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13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21条、22条、3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23号)第13条
43 托管人发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交易异常情形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9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0条
44 合格境外投资者重大事项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开展的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对冲交易头寸等信息 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令第176号)第22条;《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0条
45 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报告 证监会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3号)第15条
46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告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第28条
备注:
1.本表系根据规章制度废立修改情况,在前期备案报告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修订而成,红字部分为本次修订内容,供参考。
2.本表系机构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要求备案报告的事项,不影响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其职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出其他备案报告要求。
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备案报告事项,参见我会科技监管有关备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序号 适用主体 报告事项序号
1 证券公司 1-3,6-10,17-19,23,25-29,31,36-38,40,44
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30,38
3 证券公司子公司 38
4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3,22,38,40
5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38,40
6 基金公司 2,3,7,11,13,17-19,23,26,32,34,36,37
7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2,13-16,21,25,33,35,46
8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20,21,23,38,41
9 公募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 39
10 基金专户子公司 2,3,7,17-19,25,26,28,34,36,38
11 基金子公司(除专户) 2,3,34,38
12 基金投资咨询、基金评价、基金估值等其他基金服务机构 38
13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 41
14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5,12,23,24,38,42
15 合格境外投资者 44
1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 45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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