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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备案事项汇总
现行有效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10日 颁布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案部门 设定依据 程序和要求 备案途径
1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备案;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6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6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包含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条款,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涉及设立非证券业务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同时抄报子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涉及跨辖区迁址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抄报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或减少业务范围,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报批。

证券公司应当在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申请换领许可证(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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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1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6条、第7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一)备案情况说明;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五)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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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增资事项向证监会备案;其他事项向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的,应当履行内部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为境外子公司出具不具有实质性担保义务的安慰函以及其他类似文件的,应当于出具文件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4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偿还次级债务、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8号)第9、11、12、13条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应提交: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二)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三)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四)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二、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应提交: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
(二)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

三、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提交:
(一)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
(二)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证券公司应在备案完成后及时将已借入的次级债按规定的金额计入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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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2项;《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58条 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情况说明;
(二)公司决定文件及相关决议;
(三)相关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说明。
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任职情况登记表,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最近3年个人诚信情况说明,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交符合证券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类人员还需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资质测试合格证明、最近3年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证券公司聘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已获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并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派出机构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证券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证监局报告。

证券公司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获任职资格核准文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并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派出机构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④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证监局报告。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成人员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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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应备案;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向证监会备案;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向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12、13条 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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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情况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6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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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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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上市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4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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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7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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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募基金净值计价错误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1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结果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13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34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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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审计报告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15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及变更信息或撤销的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0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2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按照《销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应当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账户后续变更基本信息或撤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16 独立销售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变更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担保等的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51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 一、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姓名、名称,或者质押所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股权;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
(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二、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更新信息,并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不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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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完成整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向主要业务经营地或者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1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租用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7〕961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租用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的,应当在建设方案形成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方案、应急预案等有关材料向拟建项目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19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控股或主要股东变更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第二点 非金融企业应提交备案文件,说明其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并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证监会严格限制商业计划不合理、盲目向金融业扩张、投资金融业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薄弱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防止其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人,主要股东是指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所称“控制”采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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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备案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9、10、11、14条 一、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香港机构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第十条签署的承诺书、香港机构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金融机构控制;
(二)提供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3年以上,且有20名以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
(三)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港元或者等值货币。

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使用前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香港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除前述要求备案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在签订协议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报送说明选择该香港机构理由的专项报告,重点说明其专业能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专项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负责人、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出具专门审查意见。
派出机构根据专项报告审慎评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该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风险情况,未提异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注册或者备案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香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的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香港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本信息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香港机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四)香港机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主要制度的说明;
(五)香港机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香港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内地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香港机构签订的协议;
(八)就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揭示风险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市场惯例和语言使用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派出机构备案: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变更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二)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出现控股股东变更、负责人员变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终止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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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41号)第13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评估报告、内部决议、基金托管人意见书、会计师专项审计意见、后续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等。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备注:
1.本表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备案、报告事项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整理而成,供参考。
2.本表系证监局机构监管部门根据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要求备案、报告的事项制作而成,不影响其他单位/部门根据其职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出其他备案、报告要求。
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备案、报告事项,另按照证监会科技监管局有关备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操作指引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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