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报告类别 | 事项名称 | 报告部门 | 设定依据 | 程序和要求 | 报告途径 |
1 | 定期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年度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廉洁从业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等),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合规负责人年度考核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监控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含子公司有关情况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3〕41号);《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28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3、64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30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73条、74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4条 |
一、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二、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和管理年度报告中,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由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署。 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月度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底之前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牌情况、获得交易所等会员资格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法人治理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下属机构情况、配合调查情况、被境外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处罚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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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期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类月度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月度报送境外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业务情况 | 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3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5条;《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1]166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0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每月通过机构监管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数据 | 证监会CISP系统 |
3 | 定期报告 | 基金托管人报送运营情况、内控情况、监督情况等各类年度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37条 |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4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情况报告 | 证监会、派出机构 | 《关于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的函》(机构部函〔2019〕1275号) |
证券公司依法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方案,履行公司决议、国资审批(如涉及)、信息披露(如涉及)等程序后实施,并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机构部及住所地证监局。
因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相关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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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告:
1.人员变动、职责分工调整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变动,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责分工调整;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或改任;基金管理公司任免董事及高管、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基金经理变动)。 2.代为履行职务(证券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基金管理公司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职务;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3.兼职情况(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 4.合规负责人相关情况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解聘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缺位或不能履职、证券公司指定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34条、37条、42条、49条 |
证券公司人员变动:
高管人员职责分工调整报告: 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董监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提交如下材料: ①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 ②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 ③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 ④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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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11条、33条、39条、40条;《证监会取消4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证监会公告〔2016〕6号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31条、33条、35条 |
基金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人员变动: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证监局。 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证监局。 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住所地证监局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局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局,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局书面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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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9条、20条 |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规负责人变动:
一、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住所地证监局。(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二、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局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法规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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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自评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42号)第22条 | 在分类评价阶段,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7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相关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需同时报告证监会,使用投保基金期间及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需同时报告投保基金公司)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10条,第19条,第26条 |
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支持,应当向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抄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的风险情况、成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三)资金用途和公司决议文件; (四)流动性解决方案和流动性压力测试报告; (五)担保及增信措施; (六)资金偿还计划; (七)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防范风险传染预案;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住所地派出机构、投保基金公司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基金使用情况、偿债计划执行情况和流动性风险化解情况签署确认意见。投保基金发放和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住所地派出机构和投保基金公司报告。 使用投保基金的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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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保荐机构人员、部门机构设置、执业情况等变化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14条 |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化; (二)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发生重大变化; (三)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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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组织架构变更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34条、第66条、第67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20条 |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通过FIRST系统在线填写和提交备案文件,基金管理公司在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后,即视为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处置子公司的具体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子公司存续业务: (一)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三)因客观原因导致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履行对子公司管控职责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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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相关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94号)第10条、第11条 |
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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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或变更基金服务机构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60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1条 |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准备情况、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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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派出机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1条 |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13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 派出机构 |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3号)第7条 |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监控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14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报告 | 派出机构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32条 |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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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公司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一定比例报告 | 派出机构 |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 )第9条 |
出现下列情形的,证券、基金公司应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 (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 (四)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的。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五)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的。 证券、基金公司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市场中介机构)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参与者未按相关要求报送数据的,市场中介机构可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本条所指的债券回购不包含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的债券回购。 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其净资产按照穿透至公募产品或法人、自然人等委托方计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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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持有期、出资比例等约束,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 |
证券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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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果,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报告 |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 延期清算报派出机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55条、56条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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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销售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规定的报告 | 派出机构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17条 |
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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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支付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0条、24条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支付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服务的,应当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业务经营地或者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合作的,应当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业务经营地或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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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方式、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10条 |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报备: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变更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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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相关人员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2.基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3.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审查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5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68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9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4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40条;《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6条、9条、10条 |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证监局。 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证监局。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离任审查。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证监局。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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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18条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23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9]26号)第18条 |
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履行变更注册或备案程序。
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的,应当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产品变更注册等法定程序。 非公开募集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履行产品变更备案等程序,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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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资产管理计划重大事项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40条、48条(仅执行四、六款)、66条、69条、71条、72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9条、第16条、第27条 |
一、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六、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七、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八、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因证券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且在调整达标前不得新增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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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违法违规事项报告;证券公司因特殊情形延期召开股东会年会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29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43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3条、第53条 |
一、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与证券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三、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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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相关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27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30号)第21条 |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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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报告;出现规定的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报告 |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需同时报告证监会)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29号)第5条;《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21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11条 |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 证券公司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风险情况。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报告: 证券公司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可能存在导致净资本和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全行业或部分证券公司按照统一的压力测试情景、传导模型开展综合或专项压力测试,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年度综合压力测试报告。 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测试方案、测试结论以及相关应对措施等。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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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15条 |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29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整改期间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 证券公司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机构报告大集合资管类产品整改期间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30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规定情形、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督察长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等;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出现违法违纪等法定情形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44条、47条、58条、65条; |
一、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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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第31、32条 |
五、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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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子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及子公司重大事项基本信息表报送 | 派出机构 |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29号)第35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30号)第15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29号)第33条 |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基金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基金公司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一)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三)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四)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 (五)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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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香港互认基金不能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报告 | 派出机构 |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第23条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互认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直至重新符合条件。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33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重大事项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15条、27条 |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建议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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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31条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注册登记、取得业务资格、经营非持牌业务; (二)作出变更名称、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重要条款,分立、合并或者解散等的决议; (三)取得、变更或者注销交易所等会员资格; (四)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 (五)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现场检查、调查、纪律处分或处罚; (六)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遭受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以及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七)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按规定应当向境外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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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现违反廉洁从业重大情况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5条、第15条 |
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一)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 (二)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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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销售资金划转指令异常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26号)第22条 | 监督机构发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指令与本规定要求或者监督协议的约定不符的,应当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37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法》第61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20条 |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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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 派出机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34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14条、21条、25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第47条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管理组织架构,在章程中明确合规风控负责人为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胜任合规风控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以下工作经历: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3 年以上并且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监管相关工作3年以上。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解聘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更新信息,并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不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发现公司销售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或者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其他情形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及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获延续,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止业务或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停止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配合基金销售机构妥善处理投资人的赎回等业务,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投资人信息安全及权益保障等的风险监测机制,发生相关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遇有如下重大问题,基金销售机构的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销售机构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 (二)基金销售机构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 (三)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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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报告;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等重大事项报告;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等报告 | 派出机构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13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21条、22条、3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23号)第13条 |
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40 |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报告 | 派出机构 |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第28条 |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 书面备案材料/浙江证监局电子报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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