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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备案事项汇总
现行有效 陕西证监局 2023年2月9日 颁布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案部门 设定依据 备案材料
取消行政许可后调整为备案事项 1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6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第6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1.备案报告(涵盖行政许可改备案管理服务指南明确的内容要求);
2.相关主体就备案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应至少包括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股权转让)事项已履行证券公司及其增资股东(股权出让方、受让方)决议程序及相关上级部门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程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证券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
3.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股权结构图中的上市公司至少提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前十大股东,并且要说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4.证券公司及股权管理事务负责人承诺书;
5.相关主体符合相应要求的证明文件:背景资料、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及适当支撑文件(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相关主体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的说明(由相关非金融企业股东出具)、所有合伙人背景情况说明、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及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和承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适用);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资本,免除该项文件要求。
6.(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适用)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减资后模拟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7.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公司验资报告或者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凭证;
8.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相关处理措施指民事处理措施,应当具体可行)。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备案 1.备案情况说明(包含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
2.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
3.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涉及变更公司名称适用,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4.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涉及设立非证券业务子公司适用);涉及设立非证券业务子公司的,相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抄报子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涉及跨辖区迁址的,相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抄报迁入地证监局。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 1.备案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
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决议;
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
4.发起人协议;
5.变更公司形式后的公司章程。
2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1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6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 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备案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要求的证明(详见“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部分);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6.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被收购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3.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至少包括:撤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等;现有客户、员工安置情况;分支机构业务了结情况;如对客户和员工安置、业务了结中出现诉讼、纠纷或者风险,说明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4.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5.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3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8号)第9、11、12、13条;《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42号)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2.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3.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4.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
2.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
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
2.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
4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备案 证监会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3项 /
5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 派出机构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附件第2项;《关于取消“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4〕7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58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11条、20条、41条、56条;《证券法》第124条; 1.备案报告;
2.任职情况备案登记表;
3.聘任决定文件及相关会议决议;
4.聘任单位对受聘人的考察意见(应包含对受聘人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说明)、提名人的书面承诺和提名意见(高管人员适用);
5.相关工作经历、诚信状况等证明其符合任职条件的文件(曾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除补充和更新材料外,可不重复报送本项材料);
6.受聘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7.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聘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聘人出具的任职调查报告;
8.拟任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声明(适用于独立董事备案)。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免职 1.备案报告; 2.记载免职原因的免职决定文件; 3.相关会议的决议。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其组成人员备案 /
6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备案 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证监会公告〔2014〕50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第8条 /
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事项 7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证监会 《证券法》第160条、《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正文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 /
8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开持有人大会情况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3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6条 /
9 公开募集基金产品成立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12、13条 /
10 基金注册之后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情况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7条 /
11 基金合同终止清算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1条 /
12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9条 /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48条 /
1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上市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4条 /
15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7条 /
16 公募基金净值计价错误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 /
17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的结果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 /
18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7、34条 /
19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审计报告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 /
20 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事项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39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19条 /
2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备案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7条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备案事项 22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等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账户后续变更基本信息或撤销的,应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40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22条 /
23 独立销售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变更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担保等的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修改公司章程条款、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51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8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第、42条、60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41条、56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①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股权出让方转让股权的锁定期是否已经届满,增资额或转让出资额(股份数量)及比例,增资或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筛选增资股东标准等;②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增资股东)说明有关信息情况,以及基金公司该项工作的责任人;③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基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④变更股东后公司董事提名权、高管推荐权等变化情况)。
2.入股股东背景资料:入股股东《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股权的自然人基本情况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协议、境外股东注册登记文件、金融业务许可证、境外股东最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的证明材料;
3.入股股东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的说明及适当支撑文件(境内股东适当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最近3年(曾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等;境外股东适当支撑文件主要指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认证的、明确境外股东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和主要监管指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证明文件。说明应当逐项说明以下内容:①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②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③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是否有不良记录;④是否涉及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被出质、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⑤是否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⑥是否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⑦是否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⑧(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适用)所控制的机构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4.入股股东财务资料:企业股东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关于具备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的说明以及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适当资产支撑文件(已支付完毕增资款或者受让款的自然人免于提交)、自然人纳税凭证等适当收入来源支撑文件、已支付款项的付款凭证(适用于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情形);
5.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图(各股东逐层穿透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以及股权结构是否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说明;
6.股东等相关主体已就备案事项履行完备的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出让方、入股方已就申请事项履行完备的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增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文件(如适用)、股权出让方、入股方决议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如涉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准、备案文件(如涉及)等);
7.股东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的说明(如适用);
8.员工持股平台除应当按照机构股东提供相关材料外,平台的出资人还应当按照自然人股东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备案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包含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
2.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
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涉及变更公司名称适用,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免职备案材料:
参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免职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要求的证明,参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5.督察长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关闭分支机构备案材料:
1.备案情况说明;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3.关于结清基金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至少包括:关闭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业务范围、客户数量、主要财务数据等;现有客户、员工安置情况;分支机构业务了结情况;如对客户和员工安置、业务了结中出现诉讼、纠纷或者风险,说明处置情况、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4.督察长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24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管类产品完成整改备案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
25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控股或主要股东变更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第二点 /
2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投资咨询服务备案 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9、10、11、14条 /
27 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备案 派出机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41号)第13条 /
28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或者依法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其他类似增信措施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增资事项向证监会备案;其他事项向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8条 /
29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应备案;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备案 证监会、派出机构(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向证监会备案;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向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12、13条 /
30 资产管理产品设立、资产管理合同变更 基金业协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33、54条 /
内部规范性文件 31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备案 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7条 /
3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新建或租用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备案 派出机构 《关于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7〕961号) /
备注:
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备案报告事项,参见我会科技监管有关备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操作指引要求执行。
2.备案材料中涉及表格及示范文本详见证监会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改备案管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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