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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现行有效 1999年5月6日 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5月6日 颁布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二、

  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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