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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修订说明
现行有效 2023年12月22日 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颁布 证监会公告〔2023〕64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结合监管实践,研究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正式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对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部分规定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规定执行中判断空间较大、披露模板化问题较为突出、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衔接有待加强等,为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有必要对《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二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简化公司基本情况等披露要求,对于其他规则已明确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复披露,提升财务报告可读性。
  三是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对于收入、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行业、公司间差异较大、个性化较强的会计政策,要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及依据,不得照搬照抄《企业会计准则》。
  四是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资产的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识别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摊等重要信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等;完善政府补助、股份支付、套期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情况。
  五是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金额增减变动、资本化费用化判断标准及依据、减值测试情况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各方恰当评价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此外,为保持监管规则协调一致,本次修订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对企业合并、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政府补助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相关意见71条,部分意见为规则适用和执行安排方面的意见,已吸收采纳其中部分意见,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针对文字表述的意见全部采纳吸收。此外,部分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加披露要求,相关建议在《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已有原则性规定,不宜在规则条款中过度细化,后续将以发布案例等形式提供实践指引;还有部分意见对规则定位及内容的理解不完全准确,无需修改具体条款,后续将在执行过程中加强培训指导。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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