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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现行有效 2023年12月29日 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颁布 中证协发〔2023〕2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推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深化注册制改革,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投行质量评价)是指基于内部控制、项目质量和投行功能发挥并重的评价逻辑,对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开展评价范围内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执业质量以及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现阶段投行质量评价的范围包括四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负责投行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根据审核、注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向证券业协会提供投行质量评价相关信息。

第五条

  证券业协会建立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殊事项。专家评审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投行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勤勉尽责。

第七条

  证券业协会主要依托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监管系统建立投行质量评价信息系统报送平台,归集监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业信息,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评价工作全程留痕。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八条

  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100分)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和评价调整(最高15分)三个部分。
  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水平。评价指标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建设运行(基础分15分)和投行项目内部控制的制度执行(基础分10分)两个部分,并设监管问责扣分项。
  制度建设情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行内控管理、人员配置、激励问责、廉洁从业、处罚处分等。制度执行情况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
  内部控制评价标准见附件2。

第十条

  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因素,股票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四类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分别为35分、20分、10分、10分,合计为75分。
  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指标进一步分为履职尽责(权重85%)和业务规模(权重15%)两部分。
  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见附件3。

第十一条

  股票保荐业务评价范围包括首发和再融资保荐业务,即评价期内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保荐项目。
  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明细指标。业务规模评价指标主要为项目数量情况。
  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质量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具体构成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执业质量”指标执行。
  业务规模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具体构成按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项目质量”和“合规诚信”指标执行。
  业务规模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的“业务规模”指标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履职尽责评价指标具体构成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中的“基础得分”和“合规质量指标”执行。
  业务规模评价指标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中的“专业质量指标(包括业务数量及规模等)”执行。

第十五条

  评价调整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投行业务功能、落实专项工作、规范创新发展等情况。具体包括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最高10分)及其他(最高5分)两部分。
  评价调整标准见附件5。

第三章 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进行基础分扣减,直至0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评价针对公司层面评价,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证监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取投行项目抽样方式,由证券业协会牵头,组织审阅证券公司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每家证券公司参与评价项目的平均得分即为该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执行评价得分。
  各类投行项目抽取比例根据评价期项目数量确定,每类投行项目原则上至少抽取一个。具体参与抽样的项目范围由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共同确定并告知证券公司。

第十九条

  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注册情况评价。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等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直接引用相应评价结果,并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评价调整中的证券公司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部分由证券业协会履行必要程序后组织实施,其他事项由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导向形成建议,经专家评审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最终得分,为其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执业质量评价得分和评价调整得分分值的总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联合保荐(承销)的,相关得分计入联合保荐(承销)机构各自得分。跨周期再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准分值为前次评价的计分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内被实施多项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内被多次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认定为负面事项,如后续评价期被实施的措施或被认定的负面事项较以前评价期更为严重,后续评价期应当按照分值差额追加扣分。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原则上得分排序前15%~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15%~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具体划分比例根据当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情况确定。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
  评价期内无投行项目或仅开展持续督导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负面事项的,按本条规定确定评价结果:
  (一)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二)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三)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证券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评价分类参照执行,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四)评价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证券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可下调该证券公司评价分类,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期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人员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证券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五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投行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当年评价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评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对投行质量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统计计算、复核得出证券公司投行质量评价总得分。评价结果发布前,证券业协会反馈各证券公司得分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束后,证券业协会向社会公开质量评价结果,并向相关部门告知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要求,在征求行业和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程序,适时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评价方法等予以评估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2022年12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中证协发〔2022〕2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股票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在沪深交易所等开展的相关业务。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发行承销与并购业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挂牌业务、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
  
  附件:1.评价指标体系
     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3.投行业务单项评价得分折算方式
     4.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
     5.评价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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