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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说明
现行有效 2023年12月29日 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颁布 中证协发〔2023〕269号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更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协会在证监会指导下修订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思路

  2021年,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保障全面注册制稳步实施。2022年12月,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完成了首次评价工作。总体上看,评价结果得到了各方认可,发挥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效果。
  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此次主要从四方面进一步修订《评价办法》。一是扩大评价范围,在股票保荐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基本实现投行业务全覆盖。二是突出功能导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加分项,引导投行更好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功能。三是强化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报送中国证监会,供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白名单、行政许可等监管工作使用,同步强化声誉约束和行政约束。四是做好评价衔接,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投行业务单项评价结果,保持监管标准统一,尽量不增加行业机构负担。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分为25分,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基础分15分。二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沿用并整合原《评价办法》中的“业务管理”指标,基础分10分。将原“业务管理”指标整合到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考虑是,“业务管理”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投行项目的内部管理流程,实质上是通过对项目的穿行测试来检验内控的执行情况,属于投行内控的一部分。三是监管问责情况,沿用原《评价办法》中的“内部控制”指标,为扣分项。
  在评价方式上,由于扩大评价范围后,项目数量大幅增加,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采用项目抽样方式。
  (二)执业质量评价
  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共计75分。统筹考虑业务规模、市场影响等确定四类投行业务各自的基础分,股票保荐业务35分、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每类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评价进一步区分为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两部分。如证券公司只开展了部分类型投行业务,则对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赋分。
  由于目前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已分别建立了单项评价机制且内容较为成熟,市场普遍认可,为做好与其他单项评价的衔接,尽量利用已有工作成果,上述投行业务的执业质量指标及评价结果直接从单项评价引用,并按比例折算。
  (三)调整项
  调整项的打分方式为在前述评价总分基础上加分,现阶段以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为主,最高10分,根据投行服务科技创新企业情况进行评价。
  其他需要纳入调整项考虑的内容,经投行质量评价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实施,最高5分。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过程中,合计收到监管部门和行业机构电话、书面意见60余份。总体来看,行业对本办法的修订比较理解和认同,认为调整后的评价思路有利于综合评价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质量,进一步发挥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督促行业机构提升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也结合实际考虑了各单项评价的衔接,减少重复报送工作。相关意见主要还是集中在不同类别投行业务指标之间的分值权重、履职尽责与业务规模指标之间的权重、评价结果分类(A、B、C)之间的比例等方面。协会已会同监管部门统筹考虑了不同类别投行业务的市场影响和业务规模情形,暂不考虑予以调整,但后续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要求,在征求行业和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程序,适时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评价方法等予以评估调整。还有一些意见是理解性、细化性、操作性的,重点关注在实操层面如何落实办法的要求。经认真研究,我们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同时拟通过规则培训、结果通报等方式落实行业机构的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1.有意见认为,根据附件2《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指标分类和设置情形,建议在正文中进一步明确。已采纳该意见,修改了《评价办法》第九条,增加了监管问责扣分项的表述。
  2.有意见建议,明确对保荐项目评价的时间范围。保荐项目评价的时间范围与《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保持一致。已采纳该意见,修改了《评价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为评价期内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保荐项目。
  3.有意见建议,对仅开展持续督导业务的证券公司不纳入评价主体范畴。已采纳该意见,修改了《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评价期内无投行项目或仅开展持续督导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
  4.有意见建议,调整不同类别投行业务指标之间的分值权重、履职尽责与业务规模指标之间的权重。已采纳该意见,修改了《评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后续可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监管要求,在征求行业和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应程序,适时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评价方法等予以评估调整。
  5.有意见建议,完善证券公司只开展部分类型投行业务的情况下,执业质量得分的计算方式。已采纳该意见,在附件3中增加:如证券公司只开展部分类型投行业务,则对未开展的业务类型按照开展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得分的中位数赋分。
  6.有意见建议,专家评审会成员的构成中,根据中小券商的数量占比确定来自中小券商成员的比重。拟在后期专家评审会中落实中小券商诉求。
  7.有意见建议,明确“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指标的评价标准。我们综合监管和行业意见,将评价指标一并发布。
  8.有意见建议,调整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全国股转(北交所)投行业务及内控评价的具体评价标准。因涉及到其他规则的修订,拟整理供相关负责的单位(部门)参考。
  9.有意见建议,在具体操作中考虑增加复核机制,增加评价结果反馈环节,反馈得分情况及得分明细情况等。已在2023年评价中落实。
  10.有意见建议,更多地开展系统升级、上线培训等指导工作,以便在行业中形成统一有序的操作标准,以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的系统操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拟在《评价办法》发布后尽快组织规则培训、系统升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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