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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现行有效 2023年12月22日 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颁布 股转公告〔2023〕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交易方式的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确定及变更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票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之一进行交易。

第四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
  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交易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决议内容。

第五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因做市商不足2家导致停牌满30个交易日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自股票恢复交易首日强制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确定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七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挂牌前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中披露其股票交易方式。

第三章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方式变更
第一节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交易方式的决议后6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2个交易日起该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节 做市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交易规则》关于最低做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交易方式的决议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之日后第2个交易日起该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相关做市商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第四章 做市商后续加入、退出为股票做市
第一节 做市商后续加入为股票做市
第十七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经申请同意后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拟后续加入为该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第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自次一交易日开始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务。

第二节 做市商退出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意见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自次一交易日起停止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第五章 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股票交易方式:
  (一)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交易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二)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交易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在第31个交易日将其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在其恢复交易首日将其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该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有关情形发生当日收市后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相关情况:
  (一)该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二)该股票做市商被暂停、限制或取消相关做市交易权限。
  自前款情形发生次一交易日起,全国股转公司对该股票实施强制停牌。停牌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每5个交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指引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形导致股票停牌的,相关股票在以下情形发生后复牌:
  (一)依据本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将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二)该股票做市商在30个交易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三)挂牌公司在30个交易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交易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因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股票复牌的,全国股转公司于复牌前一交易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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