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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起草说明
现行有效 2024年11月6日 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颁布 证监会公告〔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提高对自身投资价值的关注,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会持续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进与投资者沟通互动,综合运用分红、回购、大股东增持等手段提升投资价值。今年以来,95%以上的上市公司召开了业绩说明会,股份回购家数和金额以及现金分红金额均创历史新高,中期分红家数增长近三倍。总体来看,上市公司积极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多措并举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市场氛围正在形成。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未被合理反映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稳定。
  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为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我们会同相关部委研究起草了《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意识,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十五条,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市值管理的定义
  《指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市值管理的目标、定义和具体方式。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当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依法依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
  《指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一是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二是董事长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三是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是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份增持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三)明确两类公司的特殊要求
  《指引》第八条和第九条就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作出专门要求。一是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等,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长期破净公司应当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还应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四)明确禁止事项
  《指引》第十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另外,《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为解释性条款。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32条,剔除与规则条文没有直接关系的意见后,共计156条意见。总体上,市场各方认为《指引》压实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有利于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反馈意见主要包括进一步明晰市值管理概念,相关主体责任义务的细化,对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具体披露方法和内容的优化等方面,我们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从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避免增加披露负担的角度采纳了绝大多数意见。部分意见与现有规则存在冲突或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目标不一致,未予采纳。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指引》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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