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近日,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近日,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暂行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平稳,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开展调研听取了境内外市场机构的意见,综合各方主要诉求及关切,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
2024年6月14日至7月14日,证监会就修订《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已采纳相关合理意见。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授权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三是为进一步拓展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香港互认基金类型中增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
四是结合近年来公募基金信息披露、销售等基础规则的修订情况,对《暂行规定》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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