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示范实践。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投资者行为监测和管理,防范异常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不当套利等行为。其中,在处理客户关联人识别与核查、异常交易管控、防范“绕标套现”交易识别管理、客户融券和证券出借行为管理等操作重点、难点,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实践。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本示范实践旨在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促进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示范实践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为基于行业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结构、组织架构、能力禀赋等情况来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以采用本示范实践中没有提到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关联人进行穿透核查,准确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落实融资融券业务穿透监管工作要求。
(一)实际受益人
对机构法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的穿透核查应当以实际受益人为穿透指向。实际受益人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主体,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对穿透核查后持有机构法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超过 50%的股权、控制权或权益的主体,一般视其为对应的实际受益人,该实际受益人需要遵守融资融券交易限制,相关机构法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需要参照执行。
(二)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时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减持比例、特定情形不得减持等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报告其身份信息,关注其减持受限情形,合理评估相关方准入资格,设置合理的授信额度、交易限制和风险控制指标,并要求其在身份和持股发生重大变化时主动告知。同时,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信息。
(三)机构法人及金融产品穿透
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法人或金融产品进行穿透核查,穿透后单一投资者在机构法人或金融产品中权益超过一定比例(如20%)的,可以通过了解资金来源、流向、交易目的等,以识别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金融产品穿透后实际受益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穿透后的机构承诺不得为规避融资融券交易监管提供便利。
(四)跨业务、跨主体关联人识别与穿透
为防范融资融券客户通过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从事违规交易或套利,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需关注跨业务、跨主体核查,可以加强尽职调查,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目的进行充分评估与论证。
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客户信息收集和关联关系核查与穿透管理时,应当区别客户类型,分类收集和管理。客户类型可以分为自然人、机构客户、金融产品等。
(一)自然人客户
1.本人基础信息收集
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客户需提供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收入、联系方式、常住地址、资产、风险偏好等信息。其中,客户身份证信息已与公安局系统联网,可以通过联网系统对信息进行较验;收入、职业、资产等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信息,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获取,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涉及前述主体的关联方身份判断,可以要求客户自行报告。
2.客户持股信息
客户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流通股,以及是否持有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系统查询中国结算下发本公司的托管证券信息。对于非本公司托管的证券信息,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主动报告。
3.客户关联信息收集
客户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大股东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人,以及穿透识别其他与自然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机构、产品或个人账户,关联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
(二)机构客户
1.机构客户基础信息收集
机构名称、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机构客户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机构信息进行核验;资产、负债等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是否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客户自主报告或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获取。
2.客户持股信息
客户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流通股,以及是否持有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系统查询中国结算下发本公司的托管证券信息。对于非本公司托管的证券信息,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主动报告。
3.客户关联信息收集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 5%以上大股东关联人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人,以及穿透识别其他与机构客户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机构、产品或个人账户,关联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
(三)产品客户
1.产品客户基础信息收集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收集金融产品基本状况和管理人情况。产品基本状况包括产品性质、产品规模、结构类型、托管人、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产品预警线、止损线、出资人等,管理人情况包括其名称及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及证件号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管理人管理产品数量及规模,部分信息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验。
2.产品持股信息
产品是否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流通股,以及是否持有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份。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系统查询中国结算下发本公司的托管证券信息。对于非本公司托管的证券信息,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主动报告。
3.产品关联信息收集
与产品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受益所有人、产品的实际控制人、产品的 50%以上出资人等,关联信息以客户报告为主,辅以判断识别。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将信用账户异常交易监控纳入公司异常交易管理整体工作中,将投资者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合并进行异常交易监控和管理,落实监控负责部门与相关岗位职责,并配备必要的交易监控预警系统。
对于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大额授信客户等单户成交规模较大或交易较为频繁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融资买入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客户,以及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大量或频繁融券卖出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在前端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减少异常交易风险出现的概率。
证券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一旦客户在信用账户内的交易被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证券公司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和风险揭示,提示客户注意风险,遵循交易规则。
对于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提高开仓保证金比例、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并按照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告。
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进行相应的管控,记入账户档案。
证券公司可以制定黑名单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履约记录等相关情况。对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可以调出黑名单。
在两融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刻意规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融资用途限制,即“绕标套现”,存在严重的风险与合规隐患。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
制度规范方面,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规定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的措施。
合同约定方面,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应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以及证券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客户发出的超出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等内容。
员工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应当日常对分支机构及员工进行合规展业宣导,禁止分支机构或员工为客户融资融券“绕标套现”提供便利或诱导交易,并要求工作人员在给客户做两融业务规则讲解、风险揭示时,向客户强调不得开展“绕标套现”交易。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开展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时,对有“绕标套现”主观意愿的客户,应当禁止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公司还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通过交易系统设置进行前端控制,防范融资融券“绕标套现”交易行为:
(一)限制客户在了结融资负债合约前,以提取担保物的形式将融资买入的证券转出信用账户,即转出的担保证券数量需扣除融资买入的部分。
(二)卖券还款时,投资者存在本券融资负债的,禁止“指定合约还款”功能,系统默认优先偿还本券负债,如投资者存在短期(如 30个自然日)内到期合约,可以允许其优先偿还该合约。
(三)禁止融资买入的证券偿还融券负债。
(四)限制或拒绝疑似套现、绕标账户关于新增授信额度、放宽风控指标的个性化申请,如放宽单票/板块集中度、调高折算率、调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不为客户绕标套现操作提供任何便利。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行为风险账户进行监控,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增加大额授信客户担保品提取审批,在客户提取担保资金和证券环节设置“绕标套现”行为检测,对故意套现的客户,限制其将套取的资金和证券转出信用账户。
(二)通过日常盯市,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疑似融资融券“绕标套现”客户线索。
(三)定期组织对疑似融资融券“绕标套现”客户排查,该排查主要采取系统筛查+总部人工排查+分支机构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客户开展专项监测,加强防范大额授信客户的“绕标套现”风险。
(五)对于风险特征较高的两融客户,如高持仓非标的证券、高负债、高集中度、大额授信等客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取更进一步的深入排查措施,如持仓与融资融券合约回溯比对、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联合监测等,防范通过各类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绕标套现”。
(六)向客户所在营业部下发问询函,要求营业部自查客户交易行为、发起客户电话提醒、与客户沟通“绕标套现”规模压降方案、自查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参与指导等。
若客户“绕标套现”行为已发生,证券公司在后续的展期以及回访等环节,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分层级分阶段压降其“两融绕标套现”规模:
(一)加强展期管理,取消其自助展期功能。到期前与客户协商落实规制措施,进行展期评估,形成展期方案,协商偿还部分本金并缩短展期时长等方式,逐步消化存量业务风险。
(二)签署补充合同,提高客户信用账户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
(三)对于“绕标套现”且不主动了结相关负债、拒不配合提升风控标准的客户,在多次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后,采取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方式进行清理。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准入机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
(一)基础要求
参与融券交易的客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入标准,并已开立信用账户;
2.已按证券公司要求报告关联方、持有转让限制股份等信息;
3.不属于被列入洗钱或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内的投资者;
4.不属于被证券交易所纳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被公司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投资者;
5.不属于被中国结算列为实名制重点关注对象的投资者;
6.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的禁止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
(二)附加要求
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投资者需要按照证券公司要求如实填写权限开通申请材料,同时接受证券公司的业务讲解或培训。审核通过后,由证券公司指导投资者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并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对于准入机制的执行情况,证券公司可以定期形成报告,报公司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1.不同客户类型关注重点
(1)个人投资者
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应当对个人投资者做好持仓集中度、多空风险敞口等风险管理,防范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开展单方向高集中度投资,面临较高损失风险。
(2)机构投资者
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还应当根据具体机构投资者类别,设置针对性核查措施,例如:可以要求机构投资者报告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信息,以便提升对不当融券交易行为的管控。
(3)产品投资者
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金融产品相关交易策略。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报告产品委托人信息、产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等,以便核查是否存在不当融券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还应当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重大合规风险,同一管理人其他产品是否在最近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给证券公司带来重大违约风险或重大损失等情形。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查询公开披露信息、要求管理人报告等途径获取。
2.客户尽调与穿透核查内容
证券公司首先应当识别客户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交易的情形。其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关联方认定、产品委托人的报告原则,并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
(1)投资者主体核查
证券公司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以下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
①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或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且因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开谴责等原因不得减持股份,或投资者存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方式减持情形,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②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③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等规定的禁止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
(2)关联方认定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合理、审慎进行关联方认定,识别有可能存在利益转移的潜在关联方,来确定客户是否属于需要限制融券交易行为的关联方,最大程度防范业务风险。
3.核查方式
对于投资者主体核查,主要核查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及其关联方身份。
(1)投资者本人/本机构的核查方式
证券公司可以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和开通权限时,要求其自行报告其持有的限制股份信息及身份信息等;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等向证券公司下发的相关数据获取投资者的持仓明细、特殊身份等;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式获取有关信息。证券公司根据多种来源做系统数据维护,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融券行为做出限制。
(2)投资者关联方身份的核查方式
证券公司可以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和开通权限时,要求客户报告是否为禁止融券交易主体的关联方,如投资者与禁止融券交易主体的账户开立在同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内部业务管理系统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后对其融券交易做出相应限制;如投资者与禁止融券交易主体的账户开立在不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报告信息对其融券交易行为做出相应限制。
(一)交易事前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交易事前控制,并通过前文提到的对投资者主体和关联方进行穿透核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防范违规减持和不当套利。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有尚未了结的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该股票的减持受限股份。
(二)交易事中监控
证券公司在做好系统前端控制的前提下,还需提升客户异常交易识别能力,综合考虑投资者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情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监控,不得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对各类违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总结交易行为特点,制定交易监控指标,实现系统对交易行为的持续监控。
如针对单一客户出现突发大额融券交易的情况,证券公司可以对照分析融券卖出标的在客户交易前后一定时间区间内有无进行定向增发或者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询价转让等方式减持,分析是否存在绕道减持或者不当套利。如存在相关关联关系的,证券公司可以参照关联人识别与穿透的相关管理方式,进一步对客户身份进行再次核对。
(三)客户交易行为的持续管理
证券公司需要结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等及时更新和维护客户持有转让限制股份或特殊主体身份信息,并定期提醒客户进行信息报告更新,发现客户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报告提醒等措施。
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
(一)了解出借人身份及出借目的
证券公司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以下不得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或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且因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开谴责等原因不得减持股份,或投资者存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方式减持情形,在限制期内,上市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二)主动管理券源,避免出借、借入方合谋不当套利
证券公司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
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开展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作为出借人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Powered by Wang2.
CopyRight © 202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4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