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关键字查询:
中国结算关于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产品试点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行有效 2025年3月21日 施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21日 颁布 中国结算发〔2025〕29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信用债基金产品)开展交易所市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业务管理,支持交易所市场信用债基金产品及信用债券二级市场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担保品资格及折算率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信用债基金产品试点开展回购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用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投资特定信用债券指数所对应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组合债券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二、信用债基金产品申请作为回购担保品开展回购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标的均为符合《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且持续具备回购担保品资格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不包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二)在基金产品投资运作中,不以基金产品持有的债券开展回购融资交易;
  (三)投资标的的信用债发行人不少于30家,单一行业(以证监会门类行业分类)债券规模占比不超过30%,单一发行人债券规模占比不超过10%,债券规模按基金资产实际持仓规模计算;
  (四)基金产品的做市商或流动性服务商家数不少于5家;
  (五)基金产品资产净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六)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信用债基金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该产品的回购担保品资格。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模板见附件1);
  (二)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及基金上市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评估开展回购业务风险可测可控的,本公司将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准予其信用债基金产品的回购担保品资格,并且明确适用的初始折扣系数取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信用债基金产品开展回购业务相关事项向市场进行公告。
  五、本公司根据《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并发布信用债基金产品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为确保折算率(值)计算标准统一,信用债基金产品应当确保每份基金份额对应面值为100元。
  六、在信用债基金产品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投资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券,并且做好投资分散度管理,妥善做好基金产品做市安排,确保持续满足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七、在信用债基金产品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的回购担保品资格情况。投资标的丧失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投资标的从信用债基金产品投资持仓中剔除。
  八、在信用债基金产品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的标准券折算率情况。当投资标的的标准券折算率低于0.3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投资标的从信用债基金产品投资持仓中剔除。
  九、信用债基金产品或其管理人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公司根据具体风险情况对信用债基金产品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担保品资格: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通报发生风险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二)基金产品发生运营风险;
  (三)基金产品连续3个自然月日均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偏离基金净值幅度超过5%;
  (五)基金份额交易活跃度较低,连续3个自然月日均换手率低于2%;
  (六)基金产品投资标的信用债券的加权平均折扣系数过低;
  (七)基金产品未能按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产品投资标的久期过长;
  (九)本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信用债基金产品每季度定期报告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季度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4)。
  发生不符合本通知第六条规定,或发生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相关风险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十一、在信用债基金产品取得回购担保品资格期间,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承诺书约定,违反本通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或未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履行定期、不定期报告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取消相关信用债基金产品回购担保品资格,并于取消其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人提出的信用债基金产品回购担保品资格申请。
  十二、回购融资主体以信用债基金产品入库开展回购交易,应当符合《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相关规定。其中,对于“回购融资负债率”指标,信用债基金产品视同信用类债券处理;对于“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入库担保集中度”指标,信用债基金产品不视为单一发行人信用类债券纳入计算。
  十三、业务试点期间,本公司对全市场信用债基金产品开展回购业务的规模进行总量限额管理。当全市场可开展回购业务的信用债基金产品份额规模合计超过2000亿元(按基金份额面值计算)时,本公司将暂停受理基金管理人新增信用债基金产品的回购担保品资格申请。
  本公司可根据风险管理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在必要时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向市场通知。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3月2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书模板
     2.承诺书模板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4.季度情况报告模板

Powered by Wang2.

CopyRight © 202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4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