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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说明
现行有效 2025年3月28日 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颁布 证监会公告〔2025〕7号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我会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修订形成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优化调整了股东会运作机制,有必要按照新法的精神和要求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
  一是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二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二)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
  一是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并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更名为《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三、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总体而言,各方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认可。经研究,我会采纳了部分涉及文字表述调整的意见建议。未采纳的意见中,有的与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如建议删除“股东会临时提案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等;有的可以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如建议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具体情形等,因此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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