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豁免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豁免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证券法》以公开为原则,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考虑到上市公司活动复杂,部分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中国证监会部分监管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了披露暂缓、豁免制度,在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之间加以均衡。
从实践看,豁免披露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制度安排散见在不同规则中,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投资者不熟悉、不了解相关制度安排,不理解豁免披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涉密为名开展业务宣传,引发泄密风险。还有个别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滥用豁免制度,规避披露义务。为落实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豁免范围。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将可以豁免的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统称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列举了允许豁免的情形。
二是规定豁免方式。包括三种:一是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也就是暂缓;二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三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三是压实公司责任。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明确内部审核程序;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要求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登记材料定期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是强化外部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豁免披露制度的,依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的,追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对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披露豁免规定》于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看,市场认为《披露豁免规定》整合了现有规定,便于上市公司更好理解具体情形和要求,满足上市公司豁免披露诉求。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4条。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商业秘密允许豁免披露的情形。有意见提出,建议豁免披露情形增加对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信息的保护。经研究,采纳相关意见,修改第七条有关规定。有意见提出,建议将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投资信息等纳入适用范围。经研究,该类信息可归为经营信息,适用相关条款。
二是关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登记报送要求。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暂缓、豁免事项的登记主体与责任义务。经研究,采纳相关意见,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将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纳入。
三是关于豁免披露制度。有意见提出,多数公司披露暂缓、豁免频次不高,相比单独制定制度,在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加入相关条款更具可行性。经研究,采纳相关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豁免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规则已做衔接,上市公司可单独制定豁免披露制度,也可以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制定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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