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六条”)要求,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9号指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六条”)要求,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9号指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和“并购六条”要求,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作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重组办法》,《9号指引》相关条文内容需要相应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公司法》等有关要求,调整相应文字表述。
一是根据修订后的《重组办法》调整相关条款。便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重组导致的财务状况变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适当提高监管包容度,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是落实《公司法》,做好规则之间配套衔接。将《9号指引》中“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与《公司法》表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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