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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
现行有效 2025年8月1日 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4日 颁布 深证会〔2025〕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的风险管理,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其在本所上市的ETF,本所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买卖在本所上市的ETF或者代客户办理在本所上市ETF的申购、赎回,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ETF风险管理,是指通过本所买卖、申购和赎回ETF(以下简称ETF交易)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处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的人员、系统与制度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

  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负责基金总体运作的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
  (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
  (三)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
  (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
  (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
  (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前款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

  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以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
  (二)督察长;
  (三)ETF基金经理;
  (四)运营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
  (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下列技术系统:
  (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
  (二)ETF投资管理系统;
  (三)PCF以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
  (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ETF运营制度,包括覆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程序以及具体操作步骤的业务流程、运营规范等;
  (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三)应急演练制度,包括基金管理人每年至少开展2次不同风险情形的应急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系人信息等。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ETF相关业务人员名单、技术系统准备情况、ETF内部管理制度清单等报送本所。

第三章 申购赎回清单与参考净值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PCF与IOPV计算文件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制订详细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对于PCF参数的重大调整应当制订单独流程,可能引起PCF参数重大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ETF权益分派;
  (二)指数成份股调整;
  (三)影响重大的特殊成份股停复牌等重要公司行为信息;
  (四)各类市场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权威机构作为生成PCF所用原始数据的提供商,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共渠道获取的数据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核对,或者以其他可行的方法对提供商的数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结论。
  对于可能导致PCF参数重大调整的原始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当形成单独的PCF参数调整重要事件记录,供PCF后续生产环节以及ETF风险监控相关人员使用和参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将原始数据以及分析结论导入PCF生成系统前应当进行复核,并由PCF生成人员确认。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设置PCF参数时,应当按照既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参数调整可能引发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引发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参数调整,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设置PCF 重要参数,包括现金替代标志、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等。股票ETF的PCF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以用实物作为申购对价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不得低于被替代证券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限制比例;
  (二)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不得超过5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PCF各项参数设置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生成系统生成的PCF应当经过复核系统的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的人工复核。复核系统与复核人员应当与生成系统以及生成人员相互独立。复核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PCF清单各参数之间勾稽关系的正确性;
  (二)当日PCF相对前一交易日PCF参数变化与导致参数变化的原始数据之间的对应性。
  复核发现可能影响PCF正常发布问题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十八条

  PCF在复核通过后、对外发布前,应当经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经理助理确认;对于有重大参数调整的PCF,应当经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两名人员确认。

第十九条

  ETF申购赎回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本所或者本所指定的第三方发布PCF;ETF申购赎回不通过本所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自行发布PCF或者委托第三方发布PCF。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发布PCF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所发布PCF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部门要求向本所传送PCF和接收本所回传的PCF,并将回传的PCF导入PCF复核系统与传送的PCF进行一致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监督PCF发布机构及时发布PCF,并对已发布的PCF进行复查。复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将已发布的PCF导入PCF复核系统与传送给发布机构的PCF进行一致性检查;
  (二)PCF生成人员根据市场最新信息对已发布的PCF各参数设置的恰当性进行审查。
  发现PCF未能及时发布或者已发布的PCF存在重大问题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IOPV生成系统生成IOPV计算文件,并对所生成的IOPV计算文件通过IOPV复核系统进行电子复核和复核人员进行人工复核。使用经复核的PCF生成IOPV计算文件的,可以不再进行人工复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本所计算发布IOPV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提供计算方法和传送IOPV计算文件;基金管理人自行计算IOPV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IOPV计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IOPV后提供本所发布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经本所同意,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要求传送IOPV计算数据。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向IOPV计算机构发送IOPV计算文件前应当经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经理助理确认。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IOPV计算机构回传IOPV计算文件,并对回传的IOPV计算文件与发送的IOPV计算文件进行一致性检查,确保IOPV计算机构正确接收IOPV计算文件。
  因基金管理人或者第三方过错导致出现IOPV计算中断、错误等问题或者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并同时通知计算机构和本所。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实时风险监控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ETF投资运作规范和建立ETF投资管理系统,并对投资运作规范内容定量化、参数化,在ETF投资管理系统中进行设定,严格限制基金交易行为,防范不合理或者随意的主动交易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因成份券或者现金头寸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ETF运作情况。实时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ETF申购、赎回、买卖状态是否正常,包括是否按事先设置的状态进行申购、赎回和买卖,以及是否因基金资产中个别成份券不足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赎回等情况;
  (二)ETF申购、赎回、买卖交易量是否异常放大;
  (三)ETF买卖价格与IOPV的比值以及IOPV与标的指数点位的比值是否异常放大;
  (四)基金账户成份券与现金余额是否存在因成份券或者现金不足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发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启动应急预案,并同时通知本所。
  基金管理人发现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异常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小组分析原因,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立即临时暂停申购、赎回和停牌,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所。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前30分钟安排专人值守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ETF开市运行是否正常;其它交易时间内应当至少保证相关人员能收到风险监控系统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临时暂停ETF份额申购赎回和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五章 会员客户ETF交易行为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以及本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其他规定,制定客户ETF交易行为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客户ETF交易行为过程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做好客户分类管理,完善ETF交易监测监控系统,持续强化客户ETF交易行为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将客户ETF交易行为纳入客户交易监测监控系统,配备相应的监控人员并建立备岗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建立重点监控ETF名单,合理设置筛选指标,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证券交易情况、本所异常交易监管等,及时调整名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一)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且通过停牌、公告等方式进行风险警示的ETF;
  (二)本所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或者风险提示的ETF;
  (三)本所交易监管中对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ETF;
  (四)因重大风险事件、媒体高度关注等情况,会员认为其他具有较大交易风险的ETF。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等多种渠道,向客户进行重点监控ETF的风险提示,引导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建立参与ETF投资客户的分类管理机制,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3号——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关注类客户外,还应当重点关注出现下列情形的客户:
  (一)大量或者频繁开展重点监控ETF日内回转交易;
  (二)大量或者频繁开展“申购-卖出”或者“买入-赎回”等交易,会员认为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
  (三)可能引发其他风险的。

第三十五条

  会员发现客户ETF交易中,存在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提醒、警示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行为,会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客户委托或者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ETF运作风险管理情况和会员的客户ETF交易行为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会员对客户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行为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深证会〔201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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