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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
现行有效 2026年1月12日 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11日 颁布 深证上〔2025〕735号
第一条

  为了明确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管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市场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包括下列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参与者的客户;
  (二)从事自营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第四条

  联交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管理,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提醒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实施细则》和本指引相关规定,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提醒其客户遵守《实施细则》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并向客户充分揭示因违反前述规定而承担违规责任的风险。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提请联交所及时通过相关联交所参与者,联络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联交所参与者的客户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在联交所参与者进行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提醒其客户遵守前述规定,并在收到客户报告后,及时向客户反馈确认并在五个深股通交易日内经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至本所确认。
  客户与联交所参与者通过委托协议等适当方式约定,允许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以由联交所参与者代其履行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报告等义务。
  联交所参与者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并提供至本所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每个深股通交易日向本所提供其收到的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本所接收后予以确认。

第六条

  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券商客户编码、接受委托的联交所参与者、产品管理人等;
  (二)资金信息,包括券商客户编码下的资金规模以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以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券商客户编码下的交易策略类型以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以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前五个深股通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第七条

  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实施细则》规定的高频交易情形的,本所实施重点监管。除本指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外,前述投资者还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
  (二)高频交易系统测试报告;
  (三)高频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
  (四)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本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认定情形和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仅发行公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联交所参与者、具有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减少大额订单对市场冲击或者保障不同投资组合交易公平性为目的,仅在交易环节按照设定的拆单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且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联交所参与者,与客户通过委托协议等适当方式,约定双方与程序化交易有关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对客户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控制要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建立程序化交易监测识别与报告核查机制,及时发现达到报告以及变更报告要求的客户,督促提醒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能够掌握的资料范围内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
  客户不按要求报告、变更报告相关信息,或者报告信息不实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提醒客户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经督促提醒后仍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报告或者拒绝配合联交所参与者开展核查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按照委托协议等书面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并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

第九条

  本所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对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报告的交易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本所根据本指引的规定接收、比对和管理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对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技术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合规性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条

  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以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的信息不完备、报告的信息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提请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并可以通过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请联交所协助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本所将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一条

  深股通程序化交易中出现违反本指引有关报告管理等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关于自律管理的规定以及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请联交所对其参与者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可以通过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前已经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在本指引施行后三个月内进行报告。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信息报告表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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