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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办法(试行)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5日 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年9月5日 颁布 中证协发〔2025〕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行业发挥功能,提升证券公司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估工作,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统计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机制建设和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贡献程度及相关能力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成效的综合性评价。

第三条

  协会负责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在专项评价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处理评价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代表组成。

第五条

  专项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如实、客观地报送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工作成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负责评价指标信息报送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计分方式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由定量评价指标、定性评价指标及附加项指标组成。定量评价指标反映证券公司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重点领域贡献度及相关能力,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机制建设和业务资源持续投入等两个部分,附加项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功能作用、积极落实年度相关重点政策、创新示范等情况,合计 14项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八条

  科技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科技领域投融资及并购重组服务情况,即科技领域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购重组交易、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等。具体包括科技创新债券承销金额及数量、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金额及数量、科技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及数量、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直接投资于非上市非挂牌的科技型企业金额、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含下设的二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型企业的金额。

第九条

  绿色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绿色低碳转型活动的融资服务情况。具体包括绿色债券及低碳转型债券承销金额及数量。

第十条

  普惠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中小微企业及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情况。具体包括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及中小微企业债券承销金额及数量、民营企业债券承销金额及数量。

第十一条

  养老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对养老产业的服务情况。具体包括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规模。

第十二条

  数字金融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及业务创新情况。具体包括证券公司数字化能力成熟度与证券科技类奖项情况。

第十三条

  机制建设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组织管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战略,是否规范建设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领域专业化组织架构体系,是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十四条

  业务资源持续投入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服务五篇大文章的业务资源持续投入情况,具体包括证券公司服务五篇大文章的持续投入综合增长率。

第十五条

  附加项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功能作用、积极落实年度相关重点政策、创新示范等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证券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评价指标数据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评价最终分值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各单项评价指标统计口径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价实施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专项评价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开展,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十九条

  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依托相关数据统计报送系统,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实现数据全程留痕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评价工作要求,通过相关数据统计报送系统填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数据信息,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负责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统计计算、专家评审、复核反馈等,并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要求将证券公司专项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供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相关评价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在后续二个评价期对涉及的评价指标直接赋予 0分,同时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并计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指标及分值予以评估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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