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操作流程,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操作流程,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机制,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确定基金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加强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合同审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相关工作。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等原则,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长周期业绩评价评奖体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和维护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一类库纳入市场表征性强、认可度高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二类库纳入具有一定使用率、市值容量较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入库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使用适度分离,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一类库中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明确、清晰、简洁。对于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原则上应当使用指数的官方全称,并在指数名称中标明久期(如有)、币种(如有)、不同利息或者分红处理方式。其中,指数官方全称为英文的,应当写明指数中文翻译名称。
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应当与基金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对于投资范围同时包括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等多类型资产的基金,原则上以匹配其资产类型的指数或者合约价格等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基金产品选择股票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原则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一)基金产品的股票资产采用全市场选股策略的,原则上以宽基指数或其对应的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二)基金产品的股票资产采用特定市值、特定投资策略的,原则上以相关的市值、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三)基金产品的股票资产主要投向特定行业、市场板块、主题的,原则上以相关的行业、市场板块、主题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基金产品选择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原则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一)基金产品的债券资产采用不限定市场、券种、久期和信用等级的全市场策略的,原则上以全市场综合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指数权重超过50%的基金产品除外;
(二)基金产品的债券资产主要投向特定市场、券种、久期、信用等级的,原则上以相应市场、券种、久期、信用等级的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三)基金产品的债券资产主要投向特定主题的,原则上以表征该主题的代表性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如该主题叠加券种、久期、信用等级等特征的,优先选择叠加对应特征的代表性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将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选择的指数应当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指数名称能够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成份券代表性强;
(二)成份券分布广泛、市场容量充足,能够满足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三)成份券具备流动性,其中,股票指数成份券流动性良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等对比情况。相关对比情况应当至少覆盖过去一年、过去三年、过去五年、过去十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等周期。
针对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与基准的资产配置比例对比、期间基金与基准的平均资产配置比例对比、期末股票投资组合与基准的行业分布对比,采用固定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除外。其中,投资境内A股市场的,行业分类原则上采用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门类,对于门类行业表征性不足的,应采用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大类。投资境外股票市场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采用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分类标准。
针对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债券投资组合与基准的久期对比、期间平均久期对比、久期分布对比、期末基金与基准的资产配置比例对比(如有),期间基金与基准的平均资产配置比例对比(如有)等信息,采用固定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除外。
针对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与基准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对比。
基金管理人需结合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差异进行说明,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其中,描述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差异的定量指标可以包括跟踪误差、信息比率、最大回撤、年化波动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信息等进行复核。
对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后一年内,在定期报告中对变更事项、基准的主要差异进行持续披露,并将基金业绩表现同时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如变更前业绩比较基准所使用的指数已停止编制、编制方法发生重大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披露与变更前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但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注明不披露的具体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全流程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机制,完善内部决策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测评方式,评估业绩比较基准的匹配性,确保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体现基金产品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风控、合规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审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基金经理、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的稳定性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建立合理的风控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科学运用业绩归因结果,及时发现并管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除选择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外,对于股票资产,可以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资产,可以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监督检查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一)在新产品开发、存量产品变更时,对业务部门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合规审查;
(二)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及纠偏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审查,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要求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合同条款评估、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业务系统。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审核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基金托管人发现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风格不匹配的,应当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对于投向特定市值、行业、市场板块、主题类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风格库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应当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提醒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或做出说明。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明确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跟踪关注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指标和信息。
对选择行业主题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基金托管人应当重点关注基金投资与基准的行业偏离情况,单一行业偏离度过高的,应当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说明。
对选择宽基指数、策略指数等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动管理型产品,基金托管人应当重点关注基金单一行业集中度等指标,对于集中度过高的情况,应当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说明。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相关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分类和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波动情况、基金业绩与基准相关性等。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业务过程中,应当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超额收益、超额波动等指标的影响。
基金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展示包含投资业绩的基金列表时,应当结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不同的基金,分类时需要考量业绩比较基准中各类基准要素权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其中,各类基准要素权重应当关注权益比例等,主要投资方向应当关注基准要素涉及的行业、主题、市场板块、久期等,投资风格应当关注基准要素涉及的市值因子、价值因子、成长因子等。原则上不得将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和特定行业、主题、市场板块基金共同展示或排序。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分类结果。
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分类。基金分类发生重大调整的,原则上基金评价机构应当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期,并保留不同阶段基金评价结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协会在自律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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